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4-00105 | 组配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宣城高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
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宣城供电公司:
你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临时用地市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自然资规(2022)116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集体土地共0.141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公顷),作为宣城高桥35千伏输变电工程工棚临时使用,使用期限至2026年3月18日止。
二 、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必须足额支付到位,不能损害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因补偿不到位或有争议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你单位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物,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 、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
用税。
五、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经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进行复垦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